隆尧水务局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
来源:水务局 时间:2024-12-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索引号:shuiwuju/1735614040471
隆尧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16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
2 |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2010年9月颁布)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3 | 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4 |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1998年省人大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
5 |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 法定时限 | ||||||||
6 |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7 | 违反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8 | 对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水法》第七十一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
9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
10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
11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水利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 法定时限 | ||||||||
12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 | 法定时限 | ||||||||
13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水利工程中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 法定时限 | ||||||||
14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水利工程中为建设工程提供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的单位 | 法定时限 | ||||||||
15 |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或者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等6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16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17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者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18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19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作业人员 | 法定时限 | ||||||||
20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
2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水利工程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 法定时限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法定时限 | ||||||||
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法定时限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定时限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27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水利工程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法定时限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3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4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法定时限 | ||||||||
35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法定时限 | ||||||||
36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7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8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39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40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法定时限 | ||||||||
41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法定时限 | ||||||||
42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43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法定时限 | ||||||||
44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限 | ||||||||
45 | 河湖违建清理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
46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法定时限 | ||||||||
47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 | 法定时限 | ||||||||
48 | 监督检查水事行为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建设单位、个人 | 无 | ||||||||
49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无 | ||||||||
50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 | 无 | ||||||||
51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个人 | 无 | ||||||||
52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建设单位、个人 | 无 | ||||||
53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防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无 | |||||||
54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个人 | 无 | ||||||||
55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管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无 | |||||||
56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与节约用水股 |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开垦荒坡地的单位/个人 | 无 | ||||||||
57 | 水事纠纷裁决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
58 | 违法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
59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纠纷调处 | 行政裁决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定时限 | ||||||||
60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
61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隆尧县水务局 | 河道干渠管理与河长综合考核督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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