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下放事项告知单
来源:山口镇政府 时间:2021-10-1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索引号:skzrmzf/1639552333117
事项名称:再生育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
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5.其他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
申报材料:
(一)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服务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的,应提交: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或收养)的户籍登记卡;《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
县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条件的,应提交: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登记卡;
《结婚证》;
已生育子女(含收养)的户籍登记卡;
《申请审批表》;
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再婚夫妻无法提交再婚前子女生育登记卡或户籍登记卡的,可以在《申请审批表》承诺内容中对再婚前生育子女(含收养)情况进行承诺。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电话:6592533
监督电话:65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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